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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日期:2022/08/20 15:45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为支持和推动沈阳农业大学长远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鼓励、表彰和感谢热心于教育事业并向学校捐赠的团体、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我校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均给予表彰,颁发捐赠纪念牌、纪念证书或捐赠证明,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我校捐资,无论金额大小,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均须为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财务收据和捐赠证明,并可应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和捐赠承诺。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及相关材料收录基金会捐赠芳名录,永久保存;教育基金会网站公布全体捐赠者名录。
第三条 根据情况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
第四条 对校园基本建设项目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经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可以用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该项目命名;亦可在该建筑物上(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教学楼等)铭文纪念。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50万(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根据需要聘其为教育基金会理事;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3.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捐赠纪念奖牌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刊登捐赠者简介和照片等。
(四)对于实物捐赠,教育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按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其它鸣谢办法可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委托教育基金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