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推动沈阳农业大学长远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鼓励、表彰和感谢热心于教育事业并向学校捐赠的团体、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我校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均给予表彰,颁发捐赠纪念牌、纪念证书或捐赠证明,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我校捐资,无论金额大小,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均须为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财务收据和捐赠证明,并可应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和捐赠承诺。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及相关材料收录基金会捐赠芳名录,永久保存;教育基金会网站公布全体捐赠者名录。
第三条 根据情况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
第四条 对校园基本建设项目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经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可以用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为该项目命名;亦可在该建筑物上(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教学楼等)铭文纪念。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50万(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根据需要聘其为教育基金会理事;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3.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的个人:
1.颁发沈阳农业大学捐赠纪念奖牌和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
2.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教育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刊登捐赠者简介和照片等。
(四)对于实物捐赠,教育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按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其它鸣谢办法可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委托教育基金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据《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命名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提供公益性捐赠的各种形式。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校园基本建设类: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等。
3.研究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科研创新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6.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权按以下方法确定。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专家评估现实造价),经协商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过高,其命名方式亦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景观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该景观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景观命名权。
3.研究机构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该研究机构建设投资总额1/2者,经协商可获得该研究机构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大于该岗位设置经费者,经与学校协商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金类:一次性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连续数年捐赠、总额在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可获得该项目的冠名权。低于上述金额的捐赠统一纳入“社会爱心奖助学基金”名下予以二级冠名。
6.科研创新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该专项基金命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统一纳入“三农科研支持基金”名下予以二级冠名。
7.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按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的要求确定。
8.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六条 名称按以下方法进行。
按“沈阳农业大学 AA BB CC”为捐赠项目命名,如沈阳农业大学克威园、沈阳农业大学禾丰奖学金等。
1.AA 经批准的、由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如克威、禾丰等;
2.BB 为表明项目功能的名称,如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 为项目类别通用名,如建筑物类中的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和路、道以及园、苑、场、湖、山等,人才岗位类中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科研机构类中的实验室,奖励及助学金类中的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命名方案进行初审;经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3.命名活动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组织办理,可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公告、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景观)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