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或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一)大会表扬;
(二)奖金奖励。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二)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三)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四)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五)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六)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二)秘书处或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理事长、秘书长或项目主管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五)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十)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十一)泄露公司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十二)散布谣言,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十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四)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一)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