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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48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为了规范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基金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款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基金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二)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要求领购财政票据。财务部负责《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的变更与登记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票据审核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条 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由使用人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各联次。


第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部核算要求做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七条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须经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基金会票据保管人应当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第八条 财务部每年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日常票据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办法经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