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管理办法   >   正文

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4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据《沈阳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项目命名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提供公益性捐赠的各种形式。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校园基本建设类: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等。

3.研究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科研创新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6.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权按以下方法确定。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专家评估现实造价),经协商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过高,其命名方式亦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景观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该景观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景观命名权。

3.研究机构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该研究机构建设投资总额1/2者,经协商可获得该研究机构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大于该岗位设置经费者,经与学校协商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金类:一次性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连续数年捐赠、总额在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可获得该项目的冠名权。低于上述金额的捐赠统一纳入“社会爱心奖助学基金”名下予以二级冠名。

6.科研创新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该专项基金命名权。低于前述金额的捐赠统一纳入“三农科研支持基金”名下予以二级冠名。

7.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按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准立项时的要求确定。

8.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六条 名称按以下方法进行。

“沈阳农业大学 AA BB CC”为捐赠项目命名,如沈阳农业大学克威园、沈阳农业大学禾丰奖学金等。

1.AA 经批准的、由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如克威、禾丰等;

2.BB 为表明项目功能的名称,如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 为项目类别通用名,如建筑物类中的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和路、道以及园、苑、场、湖、山等,人才岗位类中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科研机构类中的实验室,奖励及助学金类中的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命名方案进行初审;经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3.命名活动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组织办理,可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公告、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景观)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