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募捐筹款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决定安排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募捐单位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指学校通过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专项用于学校教师发展、教学科研条件建设、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内涵建设方面,以及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且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
以下捐赠收入项目不予配比:
(一)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留本基金利息、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
(二)学校内部院系、科研院所及校办企业、附属机构等的捐赠项目;
(三)有指定具体受益或资助、奖励个人的项目以及庆祝活动、文体活动项目;
(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捐赠收入项目。
第三条 配比资金来源于学校自筹经费(不含捐赠资金)。
第四条 配比资金为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原则,实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配比原则及资金安排
第五条 学校坚持“多募捐,多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配比比例,并在年度综合财务预算中统筹安排配比资金。
第六条 配比比例及资金分配。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捐赠收入,累计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25%(其中:5%用于募捐奖励,20%用于捐赠项目建设及事业发展)配比;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30%(其中: 7%用于募捐奖励,23%用于捐赠项目建设及事业发展)配比;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35%(其中:9%用于募捐奖励,26%用于捐赠项目建设及事业发展)配比;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40%(其中:10%用于募捐奖励,30%用于捐赠项目建设及事业发展)配比。
特殊情况以及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捐赠,学校另行讨论确定配比比例,安排配比资金。
第七条 配比资金申请与审批。
每年1月份,相关单位根据上年接受捐赠情况提报配比资金申请、捐赠协议复印件和捐赠人基本情况介绍,经财务处、基金会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考核
第八条 配比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捐赠项目建设,募捐单位的教学、科研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等事业发展方面支出,以及捐赠奖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支出等。不得用于偿还借款、发放工资和津补贴以及单位福利支出。
第九条 配比资金使用的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学校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制定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备案。资金使用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坚持单位内部财务公开;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要公平、公正、公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配比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要求使用资金以及违反财务规定的,学校将追缴所配比的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账的捐赠,不予追溯配比。2015年1月1日以后入账的捐赠,配比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