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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42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保障志愿者权利,维护志愿者权益,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无偿地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及活动,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与基金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证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三)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在校师生优先;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七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招募志愿者,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志愿者一经录用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备案。

第九条 志愿者退出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并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的具体情况,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并可以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