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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41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包括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合同制(派遣、代理)员工以及基金会自聘员工。

属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合同制员工,按照学校人事制度进行管理。

属于基金会自聘的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工作,下设人事工作小组。人事工作小组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学校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具体研究制定人力资源配置、薪酬福利政策、人员考核奖惩等措施办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事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招聘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德能并重,择优录用。基金会可以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行为规范,遵守基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基金会事业,积极投身基金会工作,服从安排、厚德无私,恪尽职守。

第六条 基金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聘用后一周内无故不到岗工作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其他解聘条件的。

第七条 基金会员工聘用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基金会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员工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工资按月发放,工资标准以及各项税费、保险、公积金扣缴,均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员工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的薪酬福利。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补贴等从基金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支持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业务能力提升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紧急性或阶段性工作,并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基金会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基金会按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因此发生的纠纷按学校相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辞职或离岗,必须事先办理工作交接,交清所负责经办的所有业务事项及相关材料,并重点说明未了事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