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基金会权益,按照内部控制要求,依据《沈阳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沈阳农业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依法刻制,用于办理日常事务及财会业务的法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印章的启用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由于各项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或印章破损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理事会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对不再继续使用的印章做封存、公告、备案、销毁处理。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办理财务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印章的使用由秘书长审批,重要事项加盖印章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并征得同意。
秘书处要配备专人保管印章,明确保管职责,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交与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两个印章必须分人保管,印章和收据、发票、银行票据管理必须分离,出纳员不得兼管印章。
印章一旦遗失或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依法通告作废后按规定办理刻制新印章,同时到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印鉴更换手续。
第六条 不得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单据和证件等空白件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加盖印章的,需要经秘书长批准,且在空白件上注明“仅供(某具体事项)使用”等限制性字样。当事人必须在事后交回该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日后查验。
第七条 使用印章时,使用人要履行登记手续,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基金会签订合同或协议,应当加盖基金会公章,如合同或协议为多页,应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确需带出使用时,需要经秘书长批准,且至少两人共同携带外出使用。携带印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滥用。
第九条 印章存放地点应当确保安全、保险,单独配备保管柜,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进行追责,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