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自愿捐赠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包括留本基金、非留本基金等。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基金类别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留本基金是指捐赠人特别限定仅以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分为定向留本基金和非定向留本基金。在未经捐赠人允许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留本基金的本金。
(一)定向留本基金:使用留本基金投资增值部分,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二)非定向留本基金:使用留本基金投资增值部分,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非留本基金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一)定向基金:使用限定性捐赠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资助或奖励。
(二)非定向基金: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教学水平提升和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的改善;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
(四)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
(五)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八)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项目开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各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保值增值
第八条 基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选择无风险的项目,确保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银行,也可以购买国债以及比较安全的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基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十条 基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由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对100万(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进行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跟踪基金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运作应当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三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不得设置账外账或“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 参与基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的,由基金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的设立及管理、使用,基金会接受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学校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