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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37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自愿捐赠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根据捐赠人是否指定捐赠对象或使用方式,捐赠项目的类型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与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在项目执行前,基金会秘书处与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制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捐赠协议及《****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执行公平、公开、公正,并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反馈报告。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基金会秘书处应与项目执行部门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资金使用须经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签。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履行财务审批程序。支付给受赠人的款项以及各种劳务、补助等均须由财务部门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及捐赠资金的管理,接受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