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管理办法   >   正文

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1/01 16:36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高效;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工作规范有序;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做好捐赠服务,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秘书处下设财务部,具体负责基金会的各项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校内外的检查监督。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财会岗位设置应当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基金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基金会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项目资金使用须经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签。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捐赠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投资收益,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所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会接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按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限定性捐赠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立户,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等作为依据。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捐赠票据开具后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当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必须造册登记,并按以下方法确认捐赠收入。

(一)捐赠人能够提供购货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此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基金会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捐赠,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应当要求捐赠人保证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四)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确保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支出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凡捐赠协议中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三)资助项目的执行由基金会派人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四)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出管理

(一)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奖励等业务费用。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性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登记。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进行价值确认后,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捐赠资产移交。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固定资产和存货年度盘点与定期清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盈亏,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统一管理合同。未经基金会批准或理事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内、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类别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及时清理暂付款及应当收款项。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而不按时报销或清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六章 会计核算及综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工作科学、规范、高效,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基金会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财会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当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