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沈阳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程序,有效利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的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吸引有爱心、有责任感并有服务意愿的个人,使其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师生或者社会爱心人士;
(二)对基金会所进行的活动有所了解,认同基金会的工作理念、宗旨,自愿参加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五)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六)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四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招募主要采取主动报名形式,通过发布需求、人员筛选、确定人选等基本流程确定人选。
第五条 志愿者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登记在册即成为基金会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详见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